4月1日之后的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零,因此期增量留抵税额即档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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