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份与客户签的合同,交货时间是2019年4月4日,我司收款时间是2019年4月3日,开票给客户我司按照16%开还是13%开?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93发布日期: 2019-04-2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您需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税率补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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