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当期可抵扣进项税怎么理解?4月当月认证的所有专票都算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且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情形,当期按规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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