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该进项税是否可以做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基数?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17发布日期: 2019-04-2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且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按规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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