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保险营销员收到的实物奖励是否要计算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4
保险营销员未发生任何应税行为,收到实物奖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发生应税行为取得了全部价款及额外的奖励金的,该笔奖励金应作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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