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等级评级是系统自动评级的,还是需要申请?

来源:税台网 人气:839发布日期: 2019-04-2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4

纳税信用级别由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评定,不需要纳税人自行申请,具体评定时限您可以参看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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