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将进行处罚,是处罚开票人还是收票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丢失发票方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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