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外出租房子的收入上缴财厅,上缴前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房产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94发布日期: 2019-04-2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5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如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取得对外出租房子的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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