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水力发电单位,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缴纳?
一、结论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
享受主体: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同时废止。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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