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如何缴税,是否按原增值税税率?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04发布日期: 2019-05-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按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的按9%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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