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未完工没有门牌号)、实际办公地(借用),三者不符,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05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建议您按照注册地址开具发票(可以在备注栏备注实际经营地址、办公地址)。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即可,与公司的经营方式无关。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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