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因发行债券支付2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06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A公司2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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