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0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