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府的会议纪要,有回购协议,政府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回购企业所建的幼儿园,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第八条规定:(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第4条规定: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若符合上述条款,可疑免征土地增值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