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条件?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48发布日期: 2019-05-1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5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第二条规定,(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