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条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5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第二条规定,(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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