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证券公司购买的单一资管产品,分配的投资收益,是否符合财税[2008]1号文件,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中的若干规定?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15发布日期: 2019-05-1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如果符合(财税〔2008〕1号)文件精神规定的情形,则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反之,则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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