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单位委派人员到参股公司任职高管,人员劳动关系在原公司,人员工资与五险一金由股东单位为其发放代缴,参股公司将该人员在本公司的工资五险一金费用打给股东单位,这样该费用可以在参股单位税前扣除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2748发布日期: 2019-05-1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7

根据您所述的情形,工资和五险一金应由发放和为其缴纳的单位依法税前扣除,参股公司不得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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