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收取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怎么界定收入,标准是什么?

来源:税台网 人气:3718发布日期: 2019-05-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具体的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定,您可以参考以上文件内容结合自身申报征收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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