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向合作单位租赁停船泊位,该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因此,您签订的停船泊位租赁合同不属于上述财产租赁合同范围内,如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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