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受票方,将对方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当如何处理?

来源:税台网 人气:974发布日期: 2019-05-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0

情况一: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认证),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购买凭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情况二: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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