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有附件的条款,是否实质上就是一个委托代理协议,可以参照税务规定“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0
委托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协议。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需明确具体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凡符合前文所述事项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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