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的房地产对外出售后,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及如何计算税额?

来源:税台网 人气:2126发布日期: 2019-05-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0

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1.5%缴纳。

企业所得税,将该项转让财产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转让旧房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可按下列方法进行:(一)确定转让旧房的应税收入;(二)确定转让旧房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三)计算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额;(四)计算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五)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