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上述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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