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租赁业务自行或者去税务局代开专票,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税款是否可以退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如不属于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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