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应纳税收入是按差额还是全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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