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一张普票:开具名为“工艺品*礼品”,能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06发布日期: 2019-05-2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以上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性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入科目按照会计制度准则如实列支即可,若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发票的开具需要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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