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外地施工企业营业收入未依法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施工地税务机关全额征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可以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75发布日期: 2019-05-2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4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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