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科研院所因为承担了国家/省市等科研项目,因此产生的科研副产品的处置属于免税店范围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055发布日期: 2019-05-2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7 

贵所销售所列举的科研副产品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4、印花税:0.3‰。

5、企业所得税: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如您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 设立登记业务属于同城通办业务,请您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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