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受加计抵减10%的企业,若当月应纳税额为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下期抵减?

来源:税台网 人气:975发布日期: 2019-05-2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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