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饲料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减免吗?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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