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