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2015年2月-2016年7月期间,曾经按收入预缴过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现在由于公司仍然处于非盈利状态,请问这部分预缴的个税(股息红利)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30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不存在误收多缴等符合可办理退税情形的,不予退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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