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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