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退役军人就业,税收优惠备案该如何操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0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据此,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所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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