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