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