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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