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中,房产税的纳税人是谁?
一、结论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见,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建议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比较特殊,也相对一般经营租赁来说比较复杂,因此,如何确认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依据成为征纳双方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四叶草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