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负责施工,请问发票由分公司开具给客户是否合理?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54发布日期: 2019-06-1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17

根据您的叙述,如总公司签订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的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由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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