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直租项目,我公司季度收租,采用后收租方式,即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1月16日-4月15日的租金于2019年4月15日收取,期间税率发生变动,从16%下降至13%。请问增值税税率应该怎么选取?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22发布日期: 2019-06-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20

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税率。根据您的叙述,您提供租赁服务没有预收款,应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即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5日,适用税率为调整后的新税率。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