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自有住房用于自己开办的公司办公,不收取任何房屋租金,是否需要交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20
1、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5〕159号)第五条规定:“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对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为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各地可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分区域确定房屋出租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
2、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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