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单位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9-07-17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