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8-27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 财税【 1995 】 82 号 ) 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 〕 89 )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