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名下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住宅类,土地在临高县 2.私人与某公司合资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私人以土地入股,某公司现金入股,私人土地入股是按购买价入股还是以评估价入股? 3.私人入股时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4.土地开发销售后,怎么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02发布日期: 2019-09-1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909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和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54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内。”

 ;因此,个人以土地投资入股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该土地进行开发销售后,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私人土地入股价格问题不在“纳税咨询”栏目咨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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