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0年通过招拍挂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是由于拆迁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产权证书,我公司也未实际使用,对于这部分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来源: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9—09—20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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