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目前有2名仍在职的退伍军人,分别是2016年入职以及2018年入职的,他们是否都符合 财税[2019]21号 对于退伍军人减免政策规定的范畴呢?

来源:税台网 人气:824发布日期: 2019-10-1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  发布日期:20191017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2016年招用的退役士兵不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项政策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51日至20161231日,纳税人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上是2016年退役士兵优惠文件的相关规定。

2018年招用的退役士兵,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11日至20191231日。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纳税人在202112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上是2016年及2018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等优惠文件内容,企业要按以上文件查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如何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就不能享受该优惠。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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