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903发布日期: 2019-10-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1018

答: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问题的通告》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 )对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 2 )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 3 )土地出租(含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的,其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 4 )对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土地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