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69发布日期: 2018-07-06 作者:一明

一、结论

可以享受。

二、分析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建议

1.如符合政策,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无须办理备案手续,在申报表填列相关栏次,视同完成备案。

2.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目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相关栏次须对应填写,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四、税法依据

1.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第一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附件2 B类报表表格及填表说明

(一)月(季)度申报填报

1.“小型微利企业”:本栏次为必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选择:

1)“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

①以前年度成立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②本年度成立企业

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③以前年度成立企业在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情况判别。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判断并告知企业,判断标准按照税收规定的条件执行。

2.“期末从业人数”:本栏次为必报项目。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期末从业人员的数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年度申报填报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为必填栏次。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本年度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为必填栏次。

1.“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

2.“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4.“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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