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如何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的?

来源:税台网 人气:798发布日期: 2019-10-2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9——1025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令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已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者或实际使用土地者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拥有产权的纳税人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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