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申报地点、申报资料、申报范围如何界定?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24发布日期: 2018-07-06 作者:一明

一、结论

1. 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己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税收代理人办理。

2.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3.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分析

把握几个要点:3个月内,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人,填写申报表携带身份证明,选择一任职受雇单位或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建议

最新申报表格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附件所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表样。

 

四、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

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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